台灣司法改革的障礙之一--法學界
民報
2016-04-16 00:00
在農業時代,歐陸各國形成近代國家,國王為了統治國家,就使用學過羅馬法的人,這些人就被稱為學識法曹,因為這個緣故,讀法律的人就跟權力結合在一起,而成為統治階級,而法律人也就很容易產生高人一等的菁英意識與統治階級意識。在那個時代,這些法律人所需要的其他專業知識不需太多,因此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就足以統治社會,他們在歐洲的近代化中,帶來了社會秩序,建立了法治主義,也因此法律人就有著他們可以自傲之處,當時的歐洲甚至是許多後進國所欲學習的對象。
到目前為止,中國人都還無法學到法治,仍是人治,台灣要不是有日本人留下的法治基礎與民主化的進展,恐怕就會與中國差不多,而國民黨人治文化的遺毒其實就是今日司法不正義的根源。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社會問題跟以前的社會是完全不一樣,要以以前的法律學問來解決各種的社會糾紛顯然出現了問題。
美國芝加哥學派的政治學家拉斯威爾提倡政策科學,要以科學的方法、客觀的方法去發現民主主義社會所要追求的目的與達成目的的手段,他認為這種政策科學必須與既有的科學(從自然科學到社會科學、人文科學)合作,並把各個社會科學的社會目標明確化才能達成,而法律在這當中就扮演了重大的角色,法律要能將各種科技所產生的社會問之解決與社會目標的達成變成規定,更要透過社會的判決實現社會目標與社會正義。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法學就遭受重大的挑戰。在這當中,時常被提到的就是非歐陸法系的英美法系的法曹一元制度,尤其在美國,並沒有台灣這樣的法律系,他們的學生都是其他科系畢業之後,才進入Law School(法學院),學生畢業後容易考上律師,當過律師一段的經歷之後可能透過甄選而成為法官,這種法曹制度把法律與專業結合,使得法律可以在行政、審判乃至各界的社會實務等各方面被加以應用。日本人面臨美國法律學界的優點,就像明治維新時代一般,進行大的改革,把法學教育改成美國式的法學院制度,但對於舊有的法學教授則保障至退休,採兩軌制,使舊有的教授漸漸被淘汰。
相對地,台灣的法律系招收的學生是高中畢業的學生,他們事實上並沒有任何其他專業的背景,就在大學裡頭接受邏輯訓練,這是台灣司法界問題的根源之處。但是時至今日,台灣的法學界教授反對美國大學的法學制度者占最大部分,他們也說我們的法律系也有他系學生功讀的法學碩士班,但問題是這是法律系的旁支,整個法律系還是以高中畢業生為教學對象,更重要的是法學碩士班所讀的幾乎都是傳統的法學,即使是稍微專業的法學,大部分都是法律人自己學一學來教,到底與專業是否符合,沒人敢講,整個法律系脫離社會非常嚴重,結果為了彌補法律人在其他專業方面的不足,法律人所想出來的就是找其他專業的人來當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來當這些偉大的法官、檢察官的助手。為了滿足這些法律人的菁英意識、統治階級意識,我們還必須花錢來幫他們養師爺。
面對自己越來越無法解決社會問題,法學界很容易把箭頭指向司法界,但他們從來不敢正面說這些法官、檢察官就是他們的教育培養出來的,老師如果目光如豆,這些法官、檢察官就目光如豆。更重要的是,法學界的師資培育幾乎都是以外國回來的博士為最大宗來源,而如果調查下去的話,台灣的學者大部分是介紹台灣的東西拿博士學位,回來後拿國外的東西買給學生,台灣要像日本一樣建立獨立、自主、負責的法律學術地位,那還早得很,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台灣的法學界就跟法官、檢察官一樣,是要被轉型正義轉過來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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