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三讀 二次退年資上限35年
民報
2016-05-24 00:00
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案」,未來軍公教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將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35年規定。
現行以施行細則規定,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只能採計35年,過去曾有兩名退休後又再到公家單位任職的公務員,合併退休年資超過40年,認為退休權益遭不當限制,在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於去年做出釋字第730號解釋,認定該條文僅有法規命令位階,無法律明確授權,不得侵害人民財產權,宣告高條文違憲,應盡速檢討修法。
因此立院趕在大法官解釋生效後一年的期限前,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明訂曾辦理退休的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85年2月1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二次退休,與前一次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只能累計35年。
未來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的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登記發言表示,行政部門有限時修法的壓力,為了合憲、合公教一致,讓第二次辦理退休的學校教職員年資兩次合計不得超過35年法制化,實在是不得已,在總統蔡英文宣告1年內將提出年金改革方案的同時,也顯現這次修法多此一舉,因為到時候又要大張旗鼓修法,希望新政府趁著年金改革機會,同時檢視這項限定前後退休年資不得高於35年的規定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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