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反對勞工董事!鍾佳濱:私校法「不能也不應針對個案」
民報
2016-07-01 00:00
針對私校法修法,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今(1)日表示,《私校法》是一體適用的法律,在整體的規範上,只能取其交集,不能也不應針對個案對症下藥,不能因為主張教育公共化,就強制所有私校一體適用同一套解方!
鍾佳濱並強調,自己從來沒有反對或否定「勞工董事」。他說,設置「公益董事」,非但不是反對「勞工董事」,更是擴及教職員為主的私校勞工以外的利害相關團體,包括校友、家長,甚至學生,均納入可以代表「公益董事」的對象,「只是名稱叫做公益董事」。
他表示,如此一來,非但省卻「勞工董事」之外,是否還要增設「校友董事」、「家長董事」…等後續爭論。此外他也主張,基於公共性,「我們可以主張設立公益董事,但是我們仍要尊重校方,包括董事會的自主運作」。
鍾佳濱並指出,昨天委員會也做成附帶決議,責成教育部應成立的「公益董事候選人才庫」,恰可悉數納入代表上述各類利害關係團體的社會公正人士,再視各私校的不同需求,選任該校公益董事。而公益董事「一人以上」的名額設計,既非1人或2人,而是賦予法人主管機關在未來施行細則近一步規劃。
此外,鍾佳濱也認為,使用「萬年董事」,來指稱無連任次數限制的選任代表,不是對民主政治無知,便是刻意混淆制度所要防弊的對象!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針對「勞工董事」是否入法,以及限制家族董事比例、董事應否連任等議題,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與鍾佳濱在會中幾度交鋒。
會中雙方各執己見。徐永明質疑若連選連任,有人仍有空隙一直做(董事)下去,但鍾佳濱回應他「So What」(那又如何) ? 徐回說,「這不是So What的問題,私立學校不是私有學校嘛」!但鍾佳濱反駁徐說,「讓一個人一直當董事就有問題?他可能在對抗那個家族啊」!
徐永明今天要求鍾佳濱對相關言論對私校道歉,否則將不參與協商,此外也指控鍾佳濱等其他民進黨籍立委違反在野時的承諾,力擋勞工董事入法,另拿已通過「公益董事」入法,作為已經「夠進步」的理由,不在其他制度改革上讓步。
鍾佳濱辦公室下午發出新聞稿說明立場。針對徐永明要求他向私校道歉,否則不參加協商,他強調:「我不會用政黨的角度來批判時代力量的委員,也不會因為現在是執政黨,所以要為了顧及全局而如何,否則我不是自打耳光嗎?」
鍾佳濱說,他非常認同每一位不同的委員、每一位民代,他背後各自代表的不同團體,這本來就是多元民意的呈現。「但是,一旦進入法案審議,就必須討論、妥協出一套折衷、通用的方案」。
曾任屏東縣副縣長、縣府秘書長,鍾佳濱也強調,他長期在行政機關服務,經常在一個法條上面對許多團體的競合,要兼顧各方權益和保障,因而累積了一定的行政經驗,判斷要怎樣選擇一個通案,能夠有利於整體,又不會傷害到個案。
針對私校法修法爭議,鍾佳濱說明,《私校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公共性跟自主性就是《私校法》要保障並平衡兼顧的兩種重要價值,不應偏廢任何一邊。正呼應了《憲法》第一六二條及第一六七條的規定,私校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而予以私人辦學優良者獎勵或補助。「因此,基於公共性,我們可以主張設立公益董事,但是我們仍要尊重校方,包括董事會的自主運作」。
他表示,《私校法》包含了不同學程階段、規模及地區的各種學校,學程從小學到大學、規模從一百人的實驗小學到上萬人的私立大學、分佈的區域從都會到鄉下,各自有不同的營運模式、團隊及特色」。
「但是,《私校法》是一體適用的法律,在整體的規範上,只能取其交集,不能也不應針對個案對症下藥,不能因為主張教育公共化,就強制所有私校一體適用同一套解方」!
面對私立學校沉痾已久的問題,鍾佳濱認為,長期以來缺乏大刀闊斧的改革,是我們必須迫切面對並且處理的。「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面對私立學校,除了保障自主性和公共性,還要包容並保有它的多元樣貌,這便是私校法改革之所以辛苦的原因」。
他形容,如同每個人生病各有各的藥方,如果我們要開通用的藥方,至少要保證這個藥方雖然不見得對每個人都有同樣好的療效,但必須能夠適應每個人不同的體質,這才是提出通用版解方最困難的地方。
鍾佳濱說,他支持在《私校法》改革中提出的許多修正動議,甚至在第十五條之一強化了公益董事監督的力道!所以,我並不是要去保障董事會,不是考慮單一學校裡面的不同立場,而是考慮在不同學校,要有不同的合適解方,不應該因為配合某甲的解方,而造成某乙的傷害。
他舉例,好比第五十七條的修正,私立小學中有傳統小學、森林小學、實驗學校或是完全中學等模式,基於實驗學校的實驗性,原本就該保障它不受行政機關通案性的限制,所以我們才會設計一個排除條款,尊重實驗學校的自主性,包括招生、收費或其他事項。「而如今,我們基於公共性,制式地以《私校法》一併規範到它的時候,就會傷害它的實驗性質」。
鍾佳濱也指出,私立大學則是另一類型,不只受《私校法》、也受《大學法》的保障,釋字第四五○號解釋:「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我主張在《私校法》兼顧保證公共性、保障自主性,並制定防止私人董事會濫權的條款,矯正私立學校的問題,但不是要藉此擴張《大學法》大學自治、教授治校等主張,這些主張應該在《大學法》中積極爭取而不是《私校法》,否則當國家以《私校法》過度介入私校管理及決策,必將造成與《大學法》之間的扞格。
他也再次強調,他主張的「公益董事」沒有否定或反對勞工董事,而是要以公正的立場,將多元相關代表納進來,「包括教師、學生、校友都可以擔任董事,只是名稱叫做公益董事」。
他說,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不論是否有特定立場,提出的通用解方須能兼顧、適應不同狀況,衡平改革手段與目的間的比例原則,不應濫用猛藥、抗生素,我們都希望改革私校的制度,健全私校的體質,整個社會一起進步,而不是讓373所私校「藥到命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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