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法》初審通過 受政治迫害可來台尋求政治庇護
民報
2016-07-14 00:0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4)日初審通過《難民法草案》,明定因戰爭、天災人禍或受政治迫害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順利三讀後,未來受迫害人士,將可來台尋求政治庇護。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難民法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被迫離開原居住國,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者,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
內政部接獲難民認定申請後,應先初步審查,再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召開審查會,在6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初審條文規定,審查難民認定案件期間,內政部得對申請人暫予指定居住所或安置,除非有特定情況,且通過委員會審查,否則不得強制驅逐出國。
若難民申請不予許可者,內政部應以申請人理解的語言文字,做成處分書,送給申請人,並載明理由、救濟辦法及受理機關等;若不被認定為難民者,得令其限期出國,若屆期未出國者,得強制驅逐,但若懷胎5個月以上,或罹患特殊疾病遭驅逐出國有生命危險者,得暫緩執行。
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未來若兩案都順利三讀通過,受中國政治迫害的異議人士都可依法來台尋求政治庇護。
對此,民進黨立委顧立雄在臉書表示,我國的人權保障又可望向前邁進一大步,人權保障不該因國籍或黨派之爭而有空窗,希望未來在公正、有效、適當及周全的法令架構下,對難民及無國籍人士提供保護,將來可望順利三讀通過,將於總統公布一年後施行,讓我國人權保障與國際社群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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