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選上立委的尤美女,因為力挺同志的形象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講到尤美女大家就會想到同志議題,但這就像看傳記只看後半段一樣,看不到全貌。尤美女從1982年成為執業律師以來就投入了促進人權的運動,至今已30餘年,而且最早尤美女投入的是婦權運動。
在尤美女的律師生涯中,以打離婚訴訟出名,這並不是說尤美女專打離婚訴訟,而是在台灣社會人們總是勸和不勸離,甚至認為幫人打離婚官司很缺德;尤美女認為這種想法是錯的,如果能夠讓一對怨偶終止婚姻的泥淖,且各自找到幸福,成就兩對佳偶,應該視為一件美事。
想法新穎的尤美女因為高中學姊的引介,於戒嚴時期加入婦女新知雜誌社的團隊,密集地接觸婦權運動的世界,漸漸走入社運界。其實不管是婦女權利或同志權利,都是一群有心人士一路磕磕碰碰求取而來的,有一段發展脈絡,而尤美女正是那段奮鬥史的見證人。
以下是Knowing對尤美女的專訪:
請問委員投入性別平權運動的契機是什麼?
早期爭取的是婦女權益,要求男女平等,後來婦女的權益被重視後開始看到同志議題。
婦運最早是前副總統呂秀蓮於1971年發表婦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成為婦運開端。之後是1982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探討婦女的地位。1987年發生國父紀念館事件,有50幾位婦女員工抗議以往「婦女結婚懷孕或年滿30歲要自動離職」的潛規則。這事件激發婦女團體訂立《男女工作平等法》,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前身。1996年婦權人士彭婉如遇害,促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制定。從性別意識的覺醒到法律的修改,再到制度的改變,都是一系列的事件促成的。
人權是逐步演進的,從最早的黑人人權,到女性人權、兒童人權,現在則是同志人權漸漸被大眾重視。因為台灣以前有很多女同志投入到婦權運動中,所以社運工作者開始關注同志人權。
以前的時代,只要被發現是同性戀就會被公司fire,自己出來開餐廳,警察會去站崗,而關門;同志開書店,警察會以妨礙社會風化等罪名搜索扣押,同志是很受壓迫的。
(以下講婚姻平權法案立法的困難)
2003年總統府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撰擬了「人權基本法草案」,內文規定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任何人都能依自由意願結婚、組織家庭及收養小孩。但因為總統府不能提案,必須經過行政院,卻一直出不了行政院的大門。到了2006年,蕭美琴提了「同性婚姻法」,這個草案因為國民黨的杯葛而過不了程序委員會。
到了2012年,我第一次當立委,當時有一對同志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駁回,為了聲援他們,我提了《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案,修正案通過程序委員會與院會,成為第一個被立案的婚姻平權法案。隔年2013年民間組成伴侶盟,提出民間版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但後來同樣因為國民黨的杯葛而無法通過。
2016年10月16日發生畢安生教授自殺事件,我、國民黨與時代力量都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因為當時突然有一股婚姻平權法案會馬上通過的態勢,所以宗教團體集結起來反對,眾聲喧嘩下大法官才會出來釋憲。
委員您提的民法修正案版本與國民黨、時代力量的版本有什麼不同?
國民黨與時代力量提出的民法修正案都有改到親屬名稱(比如夫妻改配偶、父母改雙親...),但因為反同團體堅持同性婚姻法不能影響到異性戀的婚姻法,所以我跟他們不斷協調,最後他們同意架構依照我的版本,不更動親屬名稱,但出委員會的版本是綜合三黨的版本。
所以反對同婚的團體最重視的是親屬名稱的變動嗎?
對。所以我們在民法第972條加了一項 ─ 「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這樣異性戀的婚姻制度就一個字也沒動到。而且我們在民法親屬編的總則中寫:「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也就是說,只要結了婚所有關於婚姻的法律大家都是平等適用的。
另外,同性戀必須透過收養方式組成家庭,但因為曾有法官只因收養人是同志就否定其收養權,所以我們增加一個法條,要求法官在裁定時不能因為收養人的性傾向而有所歧視。
協商後的民法修正案只在《民法親屬編》中增修了以上說的三個法條。
如果同婚釋憲的結果不利於你們的主張,民法修正案還能進入黨團協商、到下一個階段嗎?
民法修正草案隨時都能進入黨團協商,只是現在正反兩造很對立,所以我們停下來等釋憲的結果,不然修正案進入黨團協商也沒有用。
可以請委員再解釋一次同婚釋憲案的重點嗎?
第一,同志能不能依照民法親屬編去登記結婚。3/24釋憲法庭中就有鑑定人主張民法親屬編沒有硬性規定要「男女」,如果依照時代的潮流,本來就要採取開放解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
大法官第一個要解釋的就是《民法親屬編》是否有包括同志結婚的權利。如果大法官認為《民法親屬編》沒有包括同志結婚的權利,那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的規定?以及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第二,現在反同方一直主張「結婚不是權利」,而是一種「制度」。所以大法官須要解釋結婚是否為憲法保障的權利。若大法官解釋結婚自由為基本權利,而《民法親屬編》沒有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那是否構成歧視?
當時在釋憲法庭上,鑑定人把「婚姻權」與「婚姻制度」的區別闡釋得很清楚。婚姻權是否為憲法保障的權利要由大法官解釋;至於權利要如何保障則是立法的層次,看是要修民法或是另立專法?
當然,立專法就要接受平等權的考驗,這個大家又有得吵,這部份也需要大法官的解釋。
有人說「為何不學德國另立同性伴侶法保障同志的婚姻」?委員您怎麼回應?
德國是宗教國家,憲法中規定「婚姻由一男一女組成」,所以無法直接讓同志擁有結婚的權利。他們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裡的配偶就是不一樣,十年來為了婚姻權利的問題打了一百多件官司。所以德國的大法官到台灣來一直告誡:「台灣的國情與德國不一樣,你們不必走我們的老路。」
很多歐洲國家是宗教國家,所以通常先立同性伴侶法,但等到他們修了婚姻法(保障同志婚姻)之後同性伴侶法就廢止不用了。所以他們的終極目標還是要跟異性婚姻一樣。
有人會說:「為何不立同性婚姻法?」可是如果要訂立同性婚姻法,那就表示「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一樣」。既然都一樣,訂立同性婚姻法就要准用民法親屬編、繼承編等婚姻權利,而這就像法務部長所講的一樣要修幾千條法律。
但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只是要證明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一樣?那這樣是不是「平等而隔離」?就像以前美國的黑人,坐公車只能坐後面、上餐廳要與白人分開。
所以反對修民法的人所說的「要修幾千條法律」,這種反對修民法的理由其實跟你們提出的「民法修正草案」的做法沒有關係,「要修幾千條法律」的是「訂立同性婚姻法」?
沒有錯啊!我們提的民法修正案對異性婚姻的法律一個字都沒改。
這幾年來台灣社會對同志友善的觀念其進展似乎放緩了,如同去年同志大遊行提出的口號「假友善」,似乎台灣還隱伏著一個龐大的反同勢力。委員您的看法是?
這十幾年來對同志權利的保障是一直在進展中的,但2013年反同的護家盟成立,反同勢力開始集結起來。反同的人士在網路上散佈錯誤的訊息,比如擷取同志大遊行中穿著暴露的人的圖片,藉以放大醜化同志族群,激起恐慌,所以動員了很多人反對同志。
反同人士還深入校園中去動員家長團體,跟他們說性別平等教育在教導下一代變成同志、教性交、教性泛濫。那家長以愛之名、為了保護下一代自然會站出來反對性別平等教育,壯大了反同方的聲勢。
(圖片由 尤美女委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