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新聞網》,今天(6/14)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舉行第二次會議,最後議決同性婚姻的訂婚及結婚年齡為17歲和18歲。另外,因民法現行規定異性戀男女在訂、結婚年齡有所不同,未來會建議一併修正,與同婚一致。
最重要的是,異性婚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將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
現行同性伴侶的財產制度為何?
在同婚相關草案未過前,台灣唯一可以證明同性戀身份的是同性伴侶註記。同性伴侶註記確實賦予一些權利,比如可以作為醫療法上「關係人」之證明,據以替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侵入性檢查與治療同意書等等;可以替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代辦護照;同性伴侶可以比照異性配偶享有各種勞動權益與福利,比如喪假。
然而,在至關重要的財產制度上,同性伴侶註記卻沒有達成進一步的保障。也就是說,如果另一半過世,除非已事先擬好遺囑,不然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無權得到配偶繼承財產的順位。即便有事先擬好財產分配遺囑,在法律上可能也無法盡如過世者所願分配其遺產。
首先,同性伴侶沒有配偶的400萬免稅額,所以同性伴侶贈予財產會視同外人課以4%-50%不等的稅率。
另外,還有特留分(保障過世者的重要親屬可繼承一定比例的遺產)制度會妨礙遺囑規劃。在法律上,配偶擁有絕對繼承權,但同性伴侶不會有配偶,所以不列入考量。沒有配偶,第一繼承順位是過世者的子女或孫子女(直系卑親屬),他們的特留分是遺產的一半;如果沒有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是過世者的父母,特留分也是一半;接著是兄弟姊妹,特留分減為1/3,最後是祖父母,特留分也是1/3。
舉個例子,如果過世者父母尚在,就算他留下遺囑把所有遺產贈予其同性伴侶,因為同性伴侶在法律上沒有配偶的地位,也只能獲得一半的遺產。
(圖片取自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