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雲林縣府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表示去年有向他人承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何房屋所有權人仍未變更?經查原來是民眾沒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房屋納稅義務人還是原所有權人。
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移轉,買賣雙方當事人仍應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房屋稅籍證明書、當事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契稅,繳納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提醒民眾,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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