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購屋貸款利息的支出費用,為什麼在報稅時,沒辦法申報列舉扣除額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台北國稅局說明,民眾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除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外,須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才可以列舉扣除,又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萬為限。
民眾A先生在103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台北國稅局指出,A先生列報其所有房屋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2萬,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A先生主張其確實居住在該房屋,應予認列;該案件中,A先生、其配偶和其子於103年度,均沒有於該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並駁回其復查申請。
國稅局呼籲,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民眾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要件始得扣除,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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