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會同地政局人員無預警抽查8家建設公司(含代銷)及經紀仲介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含磋商條款)及銷售廣告,查出不符規定者限期改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不動產交易公平。
本次消保官查核定的重點分為兩項:一是定型化契約及廣告,二是建設公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前者在廣告方面,查核重點包括廣告應註明仲介或代銷業者之名稱、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或「銷售面積」等名詞,廣告對於不動產坐落地點、外觀、外在環境、設計、格局配置之標示,以及對公有公共設施、交通狀況與距離之表示,皆應與事實狀況相符。後者預售屋契約包括有無載明5日以上之審閱期間、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除陽台外雨遮及屋簷不計價)、是否載明房地面積誤差及找補條款、有無載明履約保證、是否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罰則有無記載「賣方開工及完工日期違約之處罰」以及「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之條款。
經消保官抽查和瑞建設、中德建設及勝瀚建設等3家建設公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含磋商條款)具有缺失,市府地政局已發文命業者限期15日內改善,消保官表示,有鑑於不動產消費爭議金額較高且消費資訊極度不對稱,消費者在簽約前一定要主張契約審閱權,將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攜回審閱3日以上(預售屋為5日以上),逐條與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及要約書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對照,並留心業者臨時提出的所謂「個別磋商條款」有無約定二次施工等違法規定。
住展提醒購屋消費者,簽約前應看清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是否載明委託銷售期間以及沒收定金之處理方式,一般服務報酬買賣雙方不得超過6%且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同時契約內容應載明要約撤回權、經雙方簽認之要約生效日期,不可以在簽定契約成立前,讓受託人收取斡旋金、定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這些都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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