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用,除經查明確是無償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外,其餘都要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哥哥經營小吃店,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沒有報租賃所得,該局參考了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2,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房屋是由他本人與哥哥共同繼承的祖厝,因其在外謀生所以請哥哥代為管理,哥哥雖於該址經營小吃店,然其與哥哥間沒有實際租賃行為。
但依所得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只要有將其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不管有沒有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就可以照當地行情租金計算其租賃收入,而無須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之事實。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需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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