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持有外國護照免稅?
新聞媒體不時報導我國稅制獨厚外國人,造成「假外資」盛行,或是傳聞某上市櫃公司老闆入新加坡籍。聽起來,似乎持一本外國護照,變身外國人就是免稅或較節稅?
其實,轉換國籍不等於轉換稅務居民身分。
我國所得稅的課稅規定並非以「國籍」區分本國人或外國人,而是以「稅務居民」區分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居住者可能多數為本國人,但外籍人士也可能是居住者。而非居住者,可能多數為外籍人士,但也可能有本國人。再者,入籍他國但未放棄我國護照,也只是由單一國籍變為雙重國籍,仍不能否定為本國人的事實。
(圖片來源:資料圖庫)
圖說:我國所得稅的課稅規定並非以「國籍」區分本國人或外國人,而是以「稅務居民」區分居住者或非居住者。
不同稅務居民身分,稅務申報的程序及計算稅金的方式才會不同!轉換稅務居民身分,固然是部分富人的節稅方式之一,但應注意利用假外資身分不當避稅,可能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房屋增額貸款利息列報扣除額
實務上常發現有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增貸借款利息扣除額。
其實依《所得稅法》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依法條文義可以知道,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應以「購買自用住宅」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因此,如果因為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仍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為限。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來購屋貸款衍生,國稅局審查時會將這種增額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支出剔除,並補徵稅款。
(圖片來源:資料圖庫)
圖說: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應以「購買自用住宅」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
舉例來說: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5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7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之貸款,故在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後,原500萬元貸款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
虛報扶養親屬
綜合所得稅,是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再乘上適用稅率後計算應納稅額。善用免稅額及扣除額,無疑是個人節稅的重要法門。但有些民眾會將無實際親屬關係者一併申報虛列免稅額,或者列報《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卻沒有同居以及實際扶養情形,這時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圖片來源:資料圖庫)
圖說:有些民眾會將無實際親屬關係者一併申報虛列免稅額,或者列報《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卻沒有同居以及實際扶養情形,這時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舉例來說:王先生於申報綜所稅時,將在學的姪子遷入戶籍,甚至列報為其子女,查核時國稅局發現姪子均在外縣市住宿、求學,並沒有和王先生共同生活,也非子女,不符合法令所要求的條件,因此王先生除了補稅之外,其虛列扶養親屬部分可能另依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由於國稅局能充分掌握納稅義務人的戶政資料,查核時只要比對親屬資料就能發現異樣,進而詳細追查,千萬別以類似手段不法逃稅。
漏報海外所得
9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免稅,納稅義務人並無申報海外所得的義務。自99年起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但許多民眾仍習慣不申報或刻意漏報海外所得。雖然國稅局對於掌握海外所得的管道雖不如我國來源所得來得多,但並非完全查不到,國稅局仍可透過多重管道掌握納稅義務人的海外所得,例如:(1)中央銀行結匯資料、(2)外國公開資訊、(3)國稅局過去稽查紀錄或稅務申報紀錄、(4)投審會查核對外投資時的相關資料、(5)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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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自99年起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但許多民眾仍習慣不申報或刻意漏報海外所得。
未來共同申報準則(CRS)上路後,海外的金融帳戶資訊可能直接自動交換回臺灣,更是大幅增加未如實申報的稅務風險,不可心存僥倖才是。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由於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所得越高者適用稅率越高,因此利用人頭避稅,分散個人所得的現象時有所聞,諸如利用人頭來分散薪資所得、分散股利所得或漏報收入。
為了防止公司商號利用人頭虛報薪資逃漏稅,國稅局已經運用電腦提供異常薪資所得查核清單,對利用人頭列報薪資的公司商號,全面選案查核。一般人的薪資所得水準不難判斷,因為一個人的工作能力有限,不可能同時在多個單位工作,若個人受領薪水每月10萬元以上超過5筆,似乎有違一般常情。此外,許多人頭與公司股東或員工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如配偶或姪子等),且當年度申報所得極低或無應納稅額,若進一步查核資金流程,多半可發現有資金回流的現象。
《洗錢防制法》新制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除了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外,還可能構成洗錢罪。依利用人頭的方式不同,還可能另外涉及違反《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法律,不可不留意「人頭」所衍生的稅務及法律風險。
本文摘自財經傳訊《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圖解個人所得、房地產、投資理財、遺贈稅》
作者: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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