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被偷走的那8700萬筆臉友個人資料)一個字都沒談。
最好奇的,其實並不是這件事,而是台灣有多少人真正在乎自己的隱私權?
多年來,整個社會對於隱私權幾乎沒有什麼反省。(但是如果台灣民眾知道在網路的世界裡隱私權有多值錢,那情況可能就不同了。目前國際行情是,您在IG上按一個讚值一塊錢美金)
我們是否想過一個問題:到底誰有權力可以擁有我們的穩私權?這個答案的哲學思考點其實有點像:到底誰有權力去處死任何人?
如果廢死主張的思維是「連政府都不能處死任何人」(所以要廢死,但也有人說「廢死不可」,咦?怎麼讀起來像Facebook?),那隱私權是不是也該這樣來思考?
現在是一個用辯證法來交易一切的時代,再加上社會的文化脈絡情境,台灣要認真討論隱私權看來難上加難。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光明正大」、「天下為公」,這些千百年來烙印在華人社會人文肌理上的認知,已經足以解構社會探索隱私權的集體意志(我甚至還在某個企業家聚會裡聽到「經濟沒辦法發展就不要談什麼人權」這樣的主張)。
看完「注意力商人」這本書,腦子像經歷了一次「大我旅行」,一口氣從美國報業的開端一路看到臉書的今天和未來。我深信,臉書這家公司的成功和滅亡都會是由於穩私權。但是看到最後一頁的時候,反而思考得非常小我,因為書裡提醒我,走到人生盡頭的那一刻,關心的只有這一生所注意過的人事物,那是最珍貴的資產,不應該用任何理由來被操弄。
這也是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的事,販賣注意力的商人把人們的隱私權不斷加值轉賣,而且利用各種奸巧手段讓我們心甘情願。
這背後的微妙心理結構是人性裡極有趣的衝突,我們都渴望窺探別人的人生真象(特別是對名人、偶像和朋友),也期待自己的美好被看見和不美好不被看見。這種既期待又怕被傷害的「非對稱隱私權想像」,其實才是把人類注意力經濟推上最高峰的動力,讓每個臉書的使用者都淪為消費者和生產者。
相對於隱私權造就了注意力商機,另一些不同力量也正在興起。2014年5月13日,歐洲法院裁決,當個人資料顯然已過時且不相關時,民眾有權行使「被遺忘權」。
這對Google等搜尋引擎公司產生了巨大影響,5月29日,Google製作了網路表單(Webform)接受歐洲民眾的請求,同時Google也另組成了一個獨立委員會,以建議與確保Google在歐洲履行新的隱私保護責任。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種在歐盟已經付諸實踐的人權,支持每個人有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這樣的思維明顯的與言論自由理念產生衝突,也可能產生網際網路審查的疑慮,引發了爭議,也愈來愈受重視,台灣還需要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