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公告重罰食品廣告不實 最重可令業者歇業

食藥署公告重罰食品廣告不實 最重可令業者歇業

台灣好新聞 2018-05-07 00:00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近年因應消費市場變化,很多食品廠商積極推陳出新產品,再加上現在廣告宣傳管道多元,為吸引消費者目光,部分廠商不惜甘冒風險誇大食品效用,進而影響民眾消費權益、甚至健康安全。衛福部食藥署對此今(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針對屢次推出違規食品廣告的廠商,食藥署決定將最重將勒令廠商歇業、並廢止登記事項。


食藥署表示,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食藥署舉例說明,若業者同一產品廣告1年內第5次違規(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加權×2),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為最高即可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若違規廠商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情形之案件,食藥署得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假使廠商還是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情形之案件,食藥署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另外,若廠商出現「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情形之案件,得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食藥署表示,未來將督導地方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辦理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盼能遏止經衛生機關裁處仍持續刊播或嚴重影響民眾錯誤認知之違規廣告,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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