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自101年8月16日修正迄今,部分條文規定內容因執行困難或有爭議,在考量現實開發及避免畸零地所造成的糾紛,故重新檢視修正。
過去受理畸零地調處案件不僅程序繁瑣,且須耗時四至六個月,整合機率幾乎為零,造成土地開發停滯;未來土地不再受鄰地所限制,無須保留土地或透過畸零地調處程序,爾後如申請建築,開發基地非屬畸零地即可申請建築,將促使土地使用更有效率。
高雄市工務局長蔡長展表示,過去採小基地保護主義,民眾須耗費冗長時間進行調處或協議合併使用,導致無法立即開發建築,延緩都市發展,修法後將回歸市場機制自由發展,土地非屬畸零地即可建築。
工務局說,修法後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的建築基地及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地的建築基地,才適用畸零地規定,其餘因特殊利用需要的土地,將不受該條例所管制。
工務局強調,原畸零地保留規定複雜,建築規劃常誤犯錯誤,修法後可單純化,另外將畸零地問題予以合理解套,目前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已經議會審議三讀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將依程序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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