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故意不告知是凶宅,房客該怎麼辦?
如果你尋尋覓覓租到了房子,卻在住進去以後才發現其實是凶宅,房東故意不告訴你,騙你住進去,該怎麼辦呢?
過去發生過一個類似的案件:房客付了四萬元押金,還提前付了兩個月的租金。沒想到住進去一個月以後,才從附近的鄰居得知自己租的屋子裡,曾有人上吊自殺。房客聯絡房東,房東卻置之不理,一直到收到房客寄的存證信函,被起訴以後還不認錯,主張:「凶宅只有買賣才要告知啊!我是出租房子,又不是買賣,我不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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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真實案例:房客付了四萬元押金,還提前付了兩個月的租金。沒想到住進去一個月以後,才從附近的鄰居得知自己租的屋子裡,曾有人上吊自殺。房客聯絡房東,房東卻置之不理。
這種說法看似合理,但法院可是不買帳的。
《民法》第八十八條有規定,在當事人沒有過失的前提之下,如果當事人「早知如此,就不會這麼做」,可以選擇撤銷契約。
這個案件的法院認為,根據台灣的民間習俗,房屋內只要有人自殺或是非自然死亡,一般人都會避之唯恐不及,假如有別的選擇,沒人會想要住在凶宅裡。因此,自己租的房子到底是不是凶宅,會嚴重影響到房客承租的意願。這個案子的當事人(房客)如果早知道房子是凶宅,很有可能就不會決定租下來。出租人(房東)故意有所隱瞞,導致當事人基於錯誤事實做決定,身為房客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契約,將房子退租。
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知道,假如你租到的屋子是凶宅,並且是因為房東故意隱瞞而承租的話,你就可以主張撤銷契約。一旦契約撤銷,退租了,依照《民法》第一七九條,你就可以向房東請求返還之前付過的租金與押金,讓他把一切都還來,再搬離凶宅。
【大家來思考】
台灣的法律,在「凶宅」的問題上面其實相當保護人民,不管你是買賣或租賃,對方都應該要告知。當然,這個意思不是說「凶宅」就該死、一輩子空著,法律的要求是讓人民「基於正確的資訊做決定」,也許有人不信鬼神,也許有人喜歡凶宅,但無論如何,都應該在「事前認知」的情況下,讓人做決定。
本文摘自寶瓶文化《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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