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外患罪章修正案,通過第115-1條,明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競外敵對勢力及其派遣之人,也適用外患罪章。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說,過去發生多起共諜案件,因為司法將對岸視為「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索規定的「外國」或「敵國」,導致共諜案往往被輕判,因此推動修法將相關地區也納入適用刑法外患罪的適用範圍。
另外,今天也通過修正刑法第113條,規定「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損害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王定宇說,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國大陸簽訂協議,罰責只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犯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實在太輕,所以這次也同時修正刑法第1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