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其中最受注目的虐童部分,除明定凌虐定義,保護對象年齡提高到18歲,並將刑責加重,凌虐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86條修正,增訂虐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補足犯罪類型適用的不足,充分保障幼童的生命、身體法益。
條文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條增訂凌虐定義:「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說,希望修法完成能有一定程度減少虐童悲劇,希望今天能送給全天下母親最棒的母親節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