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與高通公司達成和解,同意高通公司承諾和同業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過度介入市場機制,而且「以投資換罰鍰」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同時和解磋商只用了4個月完成,歷程倉促,沒有公開透明,遭到監察院糾正。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指出,公平會在106年10月對高通公司裁罰234億元罰鍰並要求改正後,在107年8月與高通達成和解。
但是這項和解內容同意高通與同業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降低同業競爭者與高通公司洽談完整授權契約的可能性,過度介入市場機制,違反主管機關不應干涉契約法領域的基本立場。
而且,和解是以投資所帶來潛在效益,換掉罰鍰金額,是對於高通公司過去違法行為,以未來投資換取免罰,已屬不當聯結。
同時和解過程僅4個月,相較於花了2年8個月作出處,過程明顯倉促,甚至是秘密進行,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的要求,顯然有重大違失,因此監察院在日前通過糾正公平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