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去年8月底以陳明文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張花冠聲請再議,由台南高分檢發回嘉義地檢署重新偵辦。
地檢署表示,由於性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原告張花冠已於今年4月撤告;至於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檢察官傳喚多名證人釐清案情,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權利之犯意,客觀上也難認定有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脅迫等強制罪構成要件,也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恐嚇犯行,因此仍予不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去年8月底以陳明文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張花冠聲請再議,由台南高分檢發回嘉義地檢署重新偵辦。
地檢署表示,由於性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原告張花冠已於今年4月撤告;至於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檢察官傳喚多名證人釐清案情,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權利之犯意,客觀上也難認定有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脅迫等強制罪構成要件,也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恐嚇犯行,因此仍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