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一字排開,臉色有些凝重,他們挺身而出不只是為自己,而是為台灣的創作人站出來,呼籲大家正視伴唱帶的版權問題,更強烈反對修訂著作權法第37條和69條。
因為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5款的修正草案,針對非營利場所為了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的目的,而重製電腦伴唱機業者,提供了除罪化的根據,不只侵害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更損害語文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等。如果政府要鼓勵里民活動中心的歌唱活動,就該編列預算,而非犧牲創作人的心血。
詞曲創作人JerryC提到,「在台灣一直以來,有心人士想要讓著作權法倒退車,這件事情讓我其實覺得非常的心寒。」
另外,著作權法第69條之一,音樂著作只要錄音滿6個月,電腦伴唱機業者就可以向權責機關申請強制授權,給付報酬後就能重製及散布,而且詞曲創作人無法自由決定授權給哪一家業者,破壞現有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