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映管聲請公司重整案件,先前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華映不服提起抗告,經法院合議庭裁定「抗告駁回」。
(李明朝報導) 桃園地院表示,華映公司是否有重整可能,繫諸華映公司本業經營是否有獲利可能、及是否有足夠資金挹注,然依華映公司先前財務結構不良、償債能力惡化、現金存量流動性不足之狀況,華映公司尚未提出具體有效改善其財務狀況之方案。
地院指出,華映公司亦未能具體說明其是否已獲得私募資金之挹注,在無資金挹注之情況下,尚乏積極證據能認為華映公司之本業經營是否有獲利可能以清償債務。
合議庭法官認為本件銀行團中除最大債權人臺灣銀行對於重整方案未明確表示同意與否外,其餘債權人如陽信商業銀行等均不同意華映公司進行重整,華映公司未能提出保障債權人權益及勞工權益之可行方案,地院慮及重整程序將衍生相當應最優先受償之重整費用,此可能進一步削弱華映公司對於債權人及工資等債權之償債能力及清償成數,因而無法准其重整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