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評論:社福NGO進駐社宅 於法有據

住展評論:社福NGO進駐社宅 於法有據

住展房屋網 2019-08-01 10:02

【文/住展房屋網】台灣推動公共住宅,很大的起因在於買賣市場機制失調、房價非理性飆漲,讓真正有需要者根本負擔不起;但從政策本意來說,公共住宅其實是政府保障所有人民居住需求,乃至權利的一項最重要工具,照顧相對弱勢者當然更須優先。

只不過公宅興辦至今,卻不斷傳出社福機構團體進駐公宅或設立相關設施,竟遭阻擋或抗拒的情況。就以最近一年來說,先有北投洲美公宅承租戶阻擋「文林家園」進駐,至今仍未有後續結果;接著,某身心障礙工作坊計畫進駐古亭站聯開宅,同樣遭管委會阻擋。

最近則又傳出,即將完工的東明公宅附近某社區跳出來抗議,反對該公宅部分空間將有社福團體進駐使用;相關報導還引述附近社區主委說法,指出該設施(公宅)原本就是避鄰設施(嫌惡設施),還認為未來生活品質將受影響,更指控市府是黑箱作業,因為之前他們被告知(公宅)是做行政大樓使用。

面對以上這麼多的狀況,遭抗拒的社福團體當然不可能繼續沉默;30日就有多個社福團體集結在北市府正門口陳情,結果據悉是社會局長出面,還表示會堅持到底(繼續溝通)。

社會局確實是這些社福團體的主管單位沒錯,但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社福機構進駐公宅遭附近民眾阻擋,真正的主事者應該是管理公宅之單位,也就是都發局;甚至,柯文哲本人也必須有所表態。

事實上,無論都發局或柯文哲,於理於情於法都完全站得住腳;相對地,這些陳抗民眾則否。就拿東明公宅案例來說,哪來的黑箱作業?公宅本來就是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共設施之一,是全體市民的財產,只要符合公眾利益,實際要做什麼用途,說實話並不需要取得周邊居民同意。

再者,公共住宅提供社福機構進駐使用,也絕對於法有據。因為住宅法第33條件明白寫著:『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第34條也規定:『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所以,無論是洲美或東明公宅,甚至市府所有的聯開宅,提供給社經弱勢者使用進駐,都符合相關規定、完全沒有問題。至於少數陳抗者,根本就是如假包換的居住歧視;說穿了,還不是擔心房價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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