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納稅義務人欠稅,在行政救濟期間,出售名下3戶房屋及把銀行存款提領一空,涉嫌脫產逃避繳納稅捐義務,還7度遷移戶籍,被行政執行單位聲請管收獲准,最後由家人代繳1,259萬多元稅款,才重獲自由。
(李明朝報導) 北區國稅局以一名納稅義務人欠稅來加以說明,指出這名納稅義務人是在87年7月到91年6月間,沒有依照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批售自製肉羹,經過查獲後,在94年8月核定補徵87至91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合計2,121萬多元,納稅義務人繳納營業稅本稅841萬多元,其餘營業稅罰鍰及89至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1,280萬餘元,經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96年8月1日行政救濟確定,展延限繳日期至97年1月11日,義務人超過滯納期限仍然沒有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北區國稅局表示,後來國稅局及執行分署發現納稅務人在行政救濟期間出售名下3戶房屋、股票及債券等,又以保單向人壽公司辦理質借,銀行存款也提領一空,有藉脫產逃避繳納稅捐義務之意圖。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7度遷移戶籍,且對於執行分署命其報告財產或限期履行也不配合,因此執行分署認定有「顯有逃匿之虞」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今年4月15號聲請管收獲准,經管收後,家人代為繳清1,259萬多元稅款及滯納金、滯納利息等,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進行脫產,以免陷管收之窘境,仍須繳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