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陳師孟和高涌誠在調查案件時,發現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規定涉及了不符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和保障人權的潮流,主張應該提出聲請大法官釋憲,將「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改為納入民事求償體系。
(李人岳報導)監察委員陳師孟處理一項陳情案發現,當事人與人發生停車爭執雙方互控,台北地院判決當事人觸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天,對方則觸犯傷害罪,處拘役10天。
陳師孟質疑,結果居然是動口的人懲罰比動手的人重。
監委高涌誠進一步指出,「侮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判決沒有具體客觀的判斷標準,而且牽涉範圍甚廣,導致民眾表達意見甚至人際間的對話動輒得咎,已經妨礙言論自由發揮監督政府等各方面功能,他認為應該聲請大法官釋憲,將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除罪,納入民事求償體系。
高涌誠:『希望大法官檢視309條有沒有違反言論自由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和保障人權的角度....』這項聲請釋憲還要送請監察院院會討論,高涌誠說,召開記者會目的,是要試一試社會大眾的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