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中科院飛彈火箭研究所的一名何姓上校,為出席軍備局召開「麒麟專案」工作會議,明知不得無故以紙本列印,涉嫌印製機密級「麒麟專案」運載火箭計畫資料,結果在會議結束,騎乘Ubike用餐時,不慎把機密資料遺留在Ubike車籃內,經憲兵第202指揮部人員發現,再轉送國防部政戰局保防安全處處理送辦,桃園地檢署全案偵結,以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考量被告坦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另參酌被告,因臨時決定代替參加會議,為準備會議提報內容,才在未經簽奉核准,擅自列印上開提報內容,才於會議後遺失資料等情,檢方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檢方表示,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並參加桃園地檢署指定之法治教育1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