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將至,今年清明節及兒童節都是4月4號,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移到4月3號放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但因應工作需求及業務需要,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請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如將這兩天國定假日調整到其他日休假,並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則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就成為工作日,員工當天出勤沒有工資加給問題,至於調移後的原工作日則成為休假日,如果讓勞工在休假日出勤工作,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此外,如果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須另在其他工作日給勞工補假休息,補假當天是國定假日,如雇主經勞工同意,讓勞工在補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休息日當天則維持不變,如雇主讓勞工休息日出勤,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雇主讓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8小時以內都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如果是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呼籲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照顧勞工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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