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原審裁定趙正宇得以新台幣 100 萬元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尚有疑義,此部分抗告為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
高院指出,原審依偵查所得卷證資料,經訊問林家騏、丁復華後,准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另以徐永明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交保,並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亦無不當;上述部分抗告,均應駁回。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原審裁定趙正宇得以新台幣 100 萬元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尚有疑義,此部分抗告為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
高院指出,原審依偵查所得卷證資料,經訊問林家騏、丁復華後,准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另以徐永明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交保,並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亦無不當;上述部分抗告,均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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