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新北市一名毒販,不但拒絕臨檢還衝撞警方;去年12月1日凌晨4點多,在台中也有類似案件,當時酒駕嫌犯,先假意配合臨檢,卻衝撞員警,逃離現場,造成40歲孫姓員警,頭部和臉部挫傷。市政派出所所長謝俊雄說,「他也慢慢有開過來,準備要接受檢查,後來才加速衝撞員警以後加速逃逸。」
當時嫌犯逃了4百公尺之後被逮,移送法辦;檢方以三項罪名起訴,分別是「傷害」、「妨害公務」,以及「肇逃」,一審法官認為,前兩項罪證明確,毫無疑問;但是「肇逃項目」則判無罪,理由是,肇逃的構成要件,學理上以「非故意」為前提,法官判斷,當時嫌犯是「故意」衝撞警員,因此,不符合「肇逃」要件;既然是故意,則應該屬於「殺人未遂」和「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