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有地主私自拓寬道路,卻挖到不少陶片等古文物,是距今約4千年的新石器時代的嶺頂遺址,原本覆蓋在沙丘內的文化層,也直接裸露。縣文化局緊急投入文物搶救,不過地主喊冤表示不知情。
山區間,小小一條柏油路,兩旁的土推理,隨處可見露出的瓦片,這些可都是3500年的古物,沒想到卻遭地主私自拓寬道路,成了破碎的瓦片,讓文史工作者好痛心。
花蓮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黃用斌說,「發現其實是地主不知道說那邊是列冊遺址,所以就逕行地開闢馬路,發生動到遺址的情形,部分的文物已經是有露出,也明顯看到文化層的情形。」遭破壞的嶺頂遺址,位在花蓮溪出海口南岸,大約在距今4500至2000年前,是新石器時代晚期花岡山文化遺址。而私自開闢馬路的地主,是附近一位經營民宿的業者,他大聲喊冤,並不曉得這裡是列冊遺址。
民宿業者表示,「我看到那裡亂七八糟,我就把它鋪平而已啊,我們老百姓不知道,你們也沒有放個牌子,我們老百姓怎麼可能這麼厲害,會知道那是遺址。」
花蓮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黃用斌說,「原則上他應該要去申請簡易水土保持,再進行開發,我們就會先行去現勘,或告知他那邊是列冊遺址。」文化局強調,因為地主根本沒有經過申請就開挖,才會不知道這裡是列冊遺址,除此之外,這裡還是林務局列管的林班地,山坡上不少珍貴林木也因此遭殃,光是七里香、黃槿就有70多株,花蓮林區管理處也會對實際開挖的行為人提告。
花蓮林區管理處林政課課長賀立行說明,「如果刑事的部分確認之後,我們會追究後續森林法第九條,屬於公法上面,他未經核准擅自施工的部分,我們會追求他的責任,這個部分可能12萬到60萬之間。」
目前只能趕緊做文物搶救,將現場文化層紀錄與保護,如果地主再繼續開挖,可依文資法處30萬到300萬的罰款。(民視新聞/趙永博 花蓮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