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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盛行,為了完整規範網購,行政院會今天(8日)通過「商品標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
修法草案增列,販賣場所以外的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加強網路商品的管理;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之外,也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的義務及不配合的違反罰則。
修法條文新增,商品於網際網路平台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條文並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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