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疫情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可視訊開庭

立院三讀「疫情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可視訊開庭

Rti 中央廣播電臺 2021-06-18 18:54

因應本土疫情嚴峻,立法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賦予司法院推動「視訊開庭」法源,明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的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權利,可遠距視訊開庭等。

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28日,司法院日前宣布全國各級法院同步暫緩開庭,但為避免未來三級警戒結束後積案如山,且案件拖延遲滯亦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造成排擠效應,司法院提出「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開放遠距視訊開庭,歷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多次協商下,今天在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本條例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而該「期間」指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的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的期間。

三讀條文也明定,法院在符合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及其他關於公開審理法令規定的情形下,得實施的處置或措施,包括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必要時,得於法庭或指定地方,使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宣示裁判,而這些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的限制。

而對於法界質疑改採視訊審訊,被告或證據(證人、證物)不用親臨現場,難顧及周全,可能造成誤判。三讀條文規定,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能或不宜到場,且其所在與承審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或陳述,經應受訊問的被告同意,且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的意見,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的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的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至於施行期間,三讀條文也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民國2023年6月30日止,但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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