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台南「薇薇安美顏美體會館」的負責人黃孟婷,自稱「安安_一直很霸氣/已經過氣的老闆娘」活躍於網路社群,黃女涉嫌於108年在臉書開直播辱罵潘慧玲,潘女蒐證後提告,台南地檢署對黃孟婷提起公訴;同年黃女又辱罵與其不睦的李玟誼,潘、李兩人對黃女提告。
日前台南地方法院判處黃孟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書指出,黃孟婷為台南市「薇薇安美顏美體會館」之負責人,潘慧玲為「薇薇安娜美麗莊園」之負責人,黃孟婷因其店名與潘慧玲之店名相似致消費者、廠商混淆而衍生糾紛,遂於民國108年7月27日下午5點,在臉書直播表達不滿因店名相似造成之消費者誤認,以及澄清並無被包養等事宜。
▲黃孟婷曾在直播時比出不雅手勢。
(圖/民眾提供)
直播過程中,透過手機見潘女在網路上之貼文,認有影射其為小三、不倫戀等情,氣憤不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以「幹X娘、好好跟妳說妳不聽,就是要聽恁爸徹妳,恁爸現在就是在說妳」、「恁爸看你無啦、散赤查某、嘴爛得要死」、「蕭查某你,真的蕭查某阿,好好跟她說,聽不懂人話」、「破盤子」(均台語)等內容,藉此辱罵潘女,足以貶損潘女之人格及名譽。
黃孟婷與經營十茶鮮萃商行的李玟誼因故不睦,黃孟婷於108年12月17日下午4時58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至李女之上開店門口,與李女發生口角,並於同日下午5時1分許駕車離去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蕭查某(台語)」辱罵李女,足以貶損李女之人格及名譽。案經潘女、李女訴由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黃孟婷固坦承有於上開言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坦認,核與潘慧玲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之臉書粉絲網頁資料、被告直播影片、截圖資料、李玟誼提供之隨身碟、台南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29日勘驗筆錄、本院110年5月12日勘驗譯文在卷可查,上開事實,洵堪認定。
法官認為,被告黃孟婷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以及社會經歷之人,其對於向他人口出上開言詞內容,係表達侮辱、輕蔑之意,將使他人感覺難堪、屈辱,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等情,主觀上應有相當充分之認知,竟仍於前揭時間,仍對潘慧玲、李玟誼分別為上開辱罵行為,應認被告主觀上顯有侮辱之犯意甚明。
本件被告與潘慧玲本即因同為美容業、名字相近而產生糾紛甚久,被告又豈會不知所截圖「潘慧玲」確有其人。況潘慧玲本即使用真實姓名,且在被告所截圖之留言中提及其公司叫「薇薇安娜」,則被告於直播中具體而特定說明相似店名之對象「潘小姐」、「安娜」等各種情況,如以潘慧玲結合其公司名稱,或結合與被告之糾紛,均足得使一般人特定「潘慧玲」確有其人而真實存在,則被告對潘慧玲所為貶損尊嚴之抽象謾罵及輕蔑之詞,即成立侮辱。故被告上開所辯之情,不足採信。
被告黃孟婷與潘慧玲因各自經營之店名相似引起紛爭後,不思理性解決,而透過網際網路直播方式戲謔回應,無法消弭彼此造成之糾紛,因於直播過程中認潘慧玲仍在自己之臉書為影射行為,心生不滿,卻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潘慧玲以宣洩情緒,不僅散布速度快速,範圍亦屬廣泛,更得以藉由電腦設備之重製而留存久遠,堪認造成名譽之損害程度較為嚴重。
被告復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路旁,以侮辱言語辱罵李玟誼,貶損其人格尊嚴、社會評價,亦有不該,且考量其犯後始終否認犯罪,雖表達有和解意願,惟迄今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向告訴人道歉,也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