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新加坡同性伴侶小C和美蘋,在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後,於台北松山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訴願被駁後再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25日)上午10點判決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登記的原處分,准許2人結婚,可上訴。
本案也是跨國同性伴侶爭取登記的第3件勝訴判決。
小C案為跨國同婚興訟第3案,第1案原告為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法院判戶政所撤銷拒絕登記處分;第2案原告為台灣與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他們獲判勝訴後,日前赴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第2件跨國同婚興訟案的台灣「信奇」和澳門「阿古」,日前在勝訴後登記結婚完成。(王侑聖攝)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志潔說,關於小C和美蘋,美蘋今年2月24日到庭表示,兩人在國外結婚3年,小孩也2歲了,然而同為台灣籍的同性伴侶可以結婚,另一半為外國籍卻不行,直言「法律上路仍有缺陷」,小孩已經逐漸長大,難道她還要繼續「偽單親」嗎?小C則說,她和美蘋在台灣都有工作,也努力照顧孩子,但她如果發生什麼事,孩子怎麼辦?可能無法託付給美蘋。
對此,兩人的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創會理事長許秀雯也說,兩人在澳洲結婚,婚姻的「形式要件」應依舉行地法,也就是澳洲法為準;「實質要件」則依住所地法也就是台灣法為準,「既然兩個要件都已經成立,台灣應該要准許兩人結婚登記」。同性兩人結婚是基本權利,此案已涉及國籍歧視和性傾向歧視。
大法官對限制同婚做出違憲解釋後,前年台灣就修法承認同婚關係,但目前全球只有29個國家承認同婚,若台灣民眾的異國伴侶,其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就無法在台灣同婚。為了解決這個困擾,司法院邀集各界代表、學者討論,並參考英美等國法律,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現正由行政院會銜中,後將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