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為提高民間企業擴大體育投資誘因,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明定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和賽事,可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同時刪除過去「政府投資運動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規定,盼藉此促進職業和業餘運動業發展。
中華職棒會長、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日前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來提高企業支持運動產業的意願,特別與中華奧會林鴻道主席率P. LEAGUE執行長陳建州、T1聯盟會長錢薇娟、奧運舉重金牌國手郭婞淳、射箭國手湯智鈞、富邦顧問陳金鋒等體育界知名人士拜訪立法院各黨團,引發體壇高度關注,蔡其昌今天親自敲槌通過《運產條例》修正案。
該條例明定,捐贈對象若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不受1000萬元額度限制。但若是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僅可在限額內,按捐贈金額的10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至於受捐贈上限方面,該條例規定,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台幣30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
為改善過去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礙於預算限制,難以有效投資、挹注運動產業的狀況,《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教育部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並刪除過去「政府投資運動產業,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的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且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另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改建或營運運動設施,未來民間機構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的運動設施,可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享有租稅優惠。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中華職棒聯盟/記者陳弘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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