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國內電信業即將進入三雄鼎立時代,台灣大併台灣之星、遠傳併亞太電信兩案送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預計9月29、30日召開聽證會。然而就在兩大電信合併案召開公聽會前夕,中華電直指,台灣大合併後有超頻問題,應繳回NCC、重新招標,對此台灣大回應,合併後的三家業者頻率都有超標,中華電也不例外,且頻率資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單一業者不應越俎代庖。
NCC為避免大型業者壟斷資源,明定頻率不能超過1/3,中華電信董事長謝繼茂指出,「台台併」頻譜若有超規,依法必須繳回,希望主管機關按照釋照規範來處理,重新釋出珍貴的1Gbps以下的頻譜,中華電信也會積極爭取。遠傳也同意現階段並不宜開特例,讓特定業者持有超出上限的頻寬,尤其是1Gbps以下的頻段,遠傳與亞太電信合併後並無超頻問題,但若主管機關有不同的認定,定會尊重且同意繳回頻率。
台灣大昨晚以千字文舉出四點回應,合併後的三家業者之頻率均超過1/3,中華電也不例外:當市場家數從5家變3家,剩下的3家業者就會有超頻1/3問題。況且台灣大在低頻頻段要承繼台灣之星頻譜,目前這些頻率正在由所有台灣之星用戶使用中,若合併後冒然繳回,罔顧民眾使用網路的權益,屬下下策,且頻譜繳回再規劃重新公告釋出辦理拍賣等程序,曠日廢時,頻譜閒置,實為不智。
台灣大更指出,主管機關在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中已明確定義「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若單一業者對主管機關立下該款之治理智慧不求甚解,而自行代為裁決應歸還已獲核配之頻率予主管機關,單一業者不應越俎代庖。
NCC表示,電信三雄確實都會因為合併、讓與,而使得擁有的頻譜總量超過法定1/3限制,但電信管理法第12條「例外」規定,可不受1/3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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