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被認定手段失當!苗栗某間國中日前發生代理導師,在排解學生間的糾紛時,直接賞其中1位男學生3巴掌,全案一審判2個月,該名導師仍上訴辯稱「我有管教義務」。
苗栗某國中的代理教師,排解學生糾紛時連打男學生3巴掌。(圖/示意圖,AI生成)
整起案件據判決書資料,發生在2022年4月1日早上,當時該名被打的國一男學生,一開始未經其他學生同意,就把其中1位同學的生科課程材料取走,還在上面寫自己的名字,張姓代理導師接獲通報後,把這位犯錯的男學生叫來問,對方也承認有此行為。
張姓代理導師聽完後當下怒急攻心,直接對著該名男學生的左臉連續打了3巴掌,造成對方左臉擦傷,男學生事後報警提告,張師在出偵查庭時,對檢察官坦承有此行為,檢察官以「學生證詞、驗傷及校方通報紀錄等可佐」,將他依涉犯傷害罪起訴,並建請法院依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全案轉由苗栗地院審理,一審時法官審酌相關證據、供詞後認為,被告處理學生偏差行為時,應理性溝通、傳達正確觀念,懲戒學生也應在合理範圍內,卻一時衝動朝男同學連賞3巴掌,造成對方承受相當壓力,被告雖多次道歉但對方家長不願調解,最後依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2個月徒刑。
張師對判決不服提上訴,上訴書狀中主張「教師於第一線教育現場負有管教義務,採取「掌摑」以求確實達成管教目的,應得以阻卻違法,我雖未與該名男學生和解,但因對方要求金額過高,不可全歸責於我,請求法遠改判我無罪或緩刑」,張師後來又在全案審理時改口,表示「僅對一審判刑部分提上訴」。
全案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被告雖行使管教權,但手段失當,構成刑罰罪責框架上限」、「念在被告犯後坦承,多次表示希望調解,且無不良前科,需扶養父母子女、有房貸」,最後撤銷一審判決,改判40日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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