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在華亞科土地弊案中涉嫌收賄500萬元,遭偵辦聲押,但二度以500萬、1200萬元交保,桃園地院今(11)日更裁羈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連夜再提抗告。
桃園地院11日下午2時召開羈押庭,經過4小時在傍晚6時許結束,法官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鄭文燦委任律師陳永來步出法院時即向媒體表示會提起抗告。律師團連夜火速撰寫抗告狀,今晚9時許,陳永來就再度現身桃園地院遞出抗告狀,桃園地院即派專車於9時40分將卷證送到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1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羈押理由指出:「一、犯罪嫌疑部分:(一)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二)至於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洩密等情,依廖○廷、廖○松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以證明其二人知悉廖○松遭監聽之事實,惟此秘密之來源是否為被告,卷內僅有廖○廷之證述,至多只能形成被告有洩密犯行之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達於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聲請意旨所指洗錢罪嫌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之行為,故此部分亦難以認為已達羈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門檻。」
桃園地院繼續說明:「羈押原因:(一)逃亡部分:被告所涉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二)串證部分:1.被告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秘書施○廷,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被告之秘書施○廷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松、廖○廷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