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女向彰化縣私人宮廟聖母請願,若業績達1000萬元,就捐200萬元作為宮廟購地金,但呂女卻遲未捐款,宮廟負責人林女、孫男以「神明會生氣」為由,要求履行捐款。呂女捐款後卻覺得被騙,提告2人詐欺,彰化地院審酌後判決2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呂女從事保險業務,2020年間到林女、孫男的私廟尋求信仰幫助,也覺得有獲得幫助,後來聽到2人打算覓地遷移私廟,但欠資金,因而想要捐款協助,林、孫也告訴她可向「聖母」許願祈求幫忙財運,若是業績較佳,就能夠有收入捐款建廟。
呂女向「聖母」擲筊許願,若「聖母」幫助她2021年「業績」達1000萬,將捐200萬元作為購地捐款,呂陸續捐款52萬多元,後來業績達標,卻遲未捐款200萬元。
林、孫向呂女表示,若未捐足神明會施以處罰,將會工作不順,財運不好,呂女即捐出170萬元。但呂女認,捐款後錢卻被2人挪做他用,想索取收據抵稅未果,因此提告2人詐欺。
林、孫否認犯行,辯稱沒有保證捐款神靈就會庇佑事業賺錢,是呂自己跟神明許願業績達標就捐200萬元作為購地捐款;也沒有跟呂說若未捐足神明會處罰等話。兩人表示,也有跟呂說明會先動用到購地捐款應急,呂女也同意。
法官認為,宗教信仰,即信者恆信,被告等固有向告訴人言及應履行捐款,神明會處罰,使其財運不佳等詞,然神明是否會施以處罰使告訴人財運不佳,為被告等所無法直接或間接予以支配掌握,難認其等該當《刑法》之恐嚇,因此以罪證不足,判處林、孫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