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於2月時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當時一名簡姓男子在偷竊貨車後,先是在台62線快速道路撞死一名巡路員,後續又駕車撞進基隆八堵分駐所,導致值班的24歲蘇姓員警當場身亡。雖然當時警界高層表示會從寬認定,但後續傳出,基隆市警局認定蘇姓員警的死亡並不屬於「因公殉職」,僅能判定為「因公死亡」,這讓不少基層員警相當不滿。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在蘇姓員警遭判為「因公死亡」的消息傳出後,引起不少警界同仁的不滿。就有人不滿警界高層,總是在事發之後高喊「放寬認定標準」,但等到實際認定結果出爐時,往往與警界高層先前所言有時分大的出入。
報導中提到,警界對於「因公殉職」的認定,一直以來都十分嚴苛。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因公死亡的定義,其中包含冒險犯難、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等,同時明確提及「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等情況。但其中其實的確在「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之間並沒有明確定義。
「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遺族能獲得的撫恤金差異,就有員警表示,因執行勤務而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或殉職,遺族可獲1200萬或1400萬元撫卹金,而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遺族可得600萬元撫卹金,而因公死亡者,遺族可獲300萬元撫卹金。由此就可知之間的落差十分的大。
報導中也提到,過去就有員警因為處理高危案件結果導致意外亡故,其遺族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的時候,卻因礙於現行條文的限制,最終只能認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的條件,這也讓不少警界基層同仁質疑,是否未來執勤時遭遇危險,自己要多為身後的家人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