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來台灣旅遊,卻一肚子氣!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女子,到花蓮租電動滑板車,沒想到卻被警方攔下,告知滑板車不能騎上路。當事人事後向業者要求退錢,但對方只願意退一半,讓她無法接受,指控業者不僅沒告知不能上路,連要求退款,雙方也沒達成共識。
在社群PO出電動滑板車的照片,但標題卻寫著,沒想到人生第一次報警是在台灣,原來PO文的女子來自中國大陸,日前來到花蓮旅遊,向租車行租電動滑板車,結果騎出門卻發現不能上路,女子無奈地向業者要求退款,但卻被拒絕,氣得只好報警處理。
密錄器當事女子(變音處理)vs.租車行業者:「她沒有任何駕照,我就說那妳只能騎這個啊,但是我當時問你這個車該開哪條道,你跟我說正常開自行車道,自行車道、路上也都可以騎啊,是那個警察跟我說這個車完全不可以上道,我不知道,她現在用了5個小時,要我把錢全退給她,我是說沒有辦法啊。」
雙方你一言我一語,就是不願意妥協,事情就發生在12日,花蓮市中山路上一間租車行,當事王姓女子表示,當天中午承租電動滑板車,付了500元租金和8000元押金,直到傍晚五點騎出門,卻被員警攔下來,業者表示願意退押金,但租金只能退一半,讓當事人無法接受。
當事人王姓小姐:「他(業者)明知道這個東西是違法的,但他還要租給我,(我使用)大概4、5個小時,但當時我是租了一整天24小時,我想說那我可以付我使用時間段的錢,然後他把多餘的退給我,但他就說沒有這樣子的交易,他其實有對我進行汙辱,他就說從來沒見過你這麼無理的人。」
當事人後來聯絡消費者服務專線,但申請流程耗時大概要一個禮拜,但當事人即將離開台灣,也沒有台灣的朋友可以協助,只好在想其他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另外,詢問當事租車行,業者表示一切依法處理。
就目前國內現行法規,電動滑板車只要騎上街頭就是違法,只能在私人場域,例如飯店、校園等區域才能使用,消保官表示如果租車行業者沒有告知,就是違反民法契約的附隨義務。
花蓮縣政府消保官李葳:「這時候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租金,那我們更擔心的是消費者如果因此受傷的話,甚至可以向業者主張懲罰性的賠償。」
提醒民眾,千萬別騎電動滑板車上路,否則會被開罰最高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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