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阿強(化名)在新北市某自助洗車場洗車時,不慎將泡沫和水噴濺到隔壁車道正在洗車的A女身上,引發A女的同伴小花(化名)不滿。小花上前理論,沒想到竟遭阿強近距離持高壓水槍朝頭部噴射,雙方隨即發生拉扯衝突。過程中,阿強再度將高壓水槍對準小花頭部噴射,A女見狀上前勸阻,也遭波及,現場3人均受傷,其中小花傷勢最為嚴重。
經醫院檢查,小花右眼眼眶及結膜下血腫、視網膜格子狀退化,右耳聽力也減損6分貝,阿強和A女則是多處擦挫傷。事後,小花和阿強互告,小花被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5萬元,阿強則被依重傷害未遂罪起訴。
阿強辯稱,當時天色昏暗又吵雜,他發現有人靠近,轉身時高壓水槍突然失控,並無施加重傷害的主觀意圖。然而,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阿強操作水槍相當穩定,直到小花靠近才突然將水槍揮向對方頭部。且阿強在噴射小花後並未立即關切,反而持續按壓水槍並與小花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小花再度遭水柱噴射。
法官認定,阿強明知近距離噴射他人頭臉部的危險性,仍執意為之,甚至徒手毆打小花和A女,犯後仍否認犯行,難見悔意。最終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另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拘役部分得易科罰金4萬元。
本文由《品觀點》授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