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某國中一年級女學生因情緒問題,而多次不服家長管教,其生父和繼母竟到戶政事務所,把女學生的名字改名為「XX壞」,繼母更嗆聲要讓孩子背負罵名直到成年,並表示此舉讓他舒一口惡氣,市議員黃敬平在議會揭發此事,請求市府協助補救,市長張善政則回應,將盡量保護小女孩,避免受到傷害。
黃敬平表示,該位女學生有情緒問題,但並非不能輔導,其生父和繼母竟因孩子不服管教,6月間直接到戶政事務所,在外經本人同意情況下,把孩子取名為「XX壞」以示懲戒。
戶政事務所、社工、校方和孩子生母,都認為此事不妥、多次勸阻,2人仍然堅持,而姓名條例規定,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若為改名申請人,則無需滿7歲以上未成年改名當事人簽名,繼母甚至嗆聲「改成壞名才能出一口惡氣、讓其舒心」、「就是要讓她揹著壞名到長大成年」。
當事女學生得知此事幾乎崩潰,現已由生母接回照顧,生父和繼母還追到學校,要求孩子交出家門磁扣鑰匙,生父還多次將女兒報警列為失蹤人口,警方屢屢到校查證,並通知生母到派出所撤銷協尋,讓校方、生母和警方疲於奔命。
黃敬平呼籲,社會局、法務局與民政局等單位討論,可否依《兒少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權益受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介入協助改回原名,最後手段則是向法院申請宣告停止親權。
張善政回應,市府會努力保護學生心靈,有補救管道就盡速去做,讓監護權回到適當的人手上。
法制局長賴彌鼎則表示,改名造成學生心靈重大不良影響,亂報失蹤涉及生活管教不當,只有改監護人才能讓孩子有最佳利益和教育,短期內如要改名,則要走監護權改定程序,即使生母補能提起,檢察官、主管機關、社福機構也能幫忙,讓社福或政府機關當適當監護人,法律輔助基金會也能義務提供律師,強調家事案件非一般法律案件較為特殊,但會全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