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男子入住屏東墾丁國家公園內一間民宿,在民宿範圍內草皮遭毒蛇「龜殼花」咬傷,認爲民宿沒有設置告示牌提醒,提告民宿過失傷害。屏東地院近日審理後,判決民宿負責人陳女無罪。
根據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去年9月1日入住該民宿,當晚9時許在草皮活動時,左腳掌遭一隻毒蛇龜殼花咬傷,造成蜂窩性組織炎、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等傷害。鄭男認為民宿在草皮區未設置毒蛇警告標示,因此向民宿陳姓負責人提告過失傷害,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檢方主張,陳女身為民宿實際管理人,明知該民宿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範圍,蛇類較多且可能進入民宿範圍,理應在民宿內設置相關警示措施。然而,陳女辯稱自己並無過失,強調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表明民宿沒有設置相關警示的義務,且她從未在民宿草皮見過毒蛇,並無預見可能性。
法院審理後發現,鄭男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他在民宿被龜殼花咬傷,以及民宿未設置標示,但不足以證明陳女涉及過失傷害。法官函詢屏東縣府與墾管處後認定,依據《民宿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及墾管處法規,並無針對國家公園內民宿可能出現野生動物出沒地點需設置警告牌等相關規範。雖然陳女有違反注意義務,但缺乏法律依據,難以認定其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判處無罪,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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