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安姓女子帶女兒跟住台南的男友同居,但男友只要一個不爽就會動手,前年5月安女被爆打,讓安女嚇到帶女兒回高雄,怎料10天後安女傷重不治。陳男辯稱他沒動手,但是安女女兒說,「媽媽被陳男打得吐血」,最後法院判陳男9年10月。
判決書指出,安女住在陳男台南住處,前年5月某日,陳男認為安女生病而「不想爬起來」,懷疑她跟其他男子「做太超過」,2人因此發生口角,而陳男也動手,雖無故意致死意圖,但還是害安女身體多處出血、損傷、橫紋肌溶解症。
同年6月8日,安女在高雄市左營區住處,自己撥119專線,送醫後發現心包膜大量積液、大腸壁腫脹合併腹水,經心包膜穿刺引流顯示肝腎功能異常,隔日她因為顱內出血腦髓損傷、橫紋肌溶解症、心包膜大量積液等併發症死亡。
陳男辯稱,他跟安女友爭執及拉扯,但沒有要讓她死,雖然跟她有發生性關係,但沒要致她於死,有跟她發生性關係,不過2人像朋友,當天他跟安女發生小爭吵,沒有對被害人動手,只是用雙手將被害人從床上拉起,安女於拉扯過程中跌倒,他就不敢再拉,「打」是1個生氣的語言,生氣就會講,每次跟安女拉扯,安女都說被打,不知她怎麼死的。
安女女兒說,不知道當天媽媽在叔叔家為什麼被打,她看到時,叔叔已經用拳頭打媽媽肚子及身體,隔天早上媽媽帶她回高雄,媽媽說心臟痛,有看到媽媽吐血。
法官認為,安女女兒稱陳男動手打安女肚子,「媽媽被打得吐血」,還有從對話紀錄來看,以及解剖報告顯示,安女出血已有4到5天,認陳男犯行明確,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判他9年10月。可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