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一名香港懲教署職員(基本上即是獄卒)在壁屋監獄外被襲擊,有8名帶黑社會背景的男子被捕。懲教職員身體有6處裂傷,手腕亦有骨折,但無嚴重傷勢。事件發生後,多名香港相關單位或官員作出譴責,包括香港警察、懲教署署長、一部份立法會議員等,指施襲者目無法紀、破壞法治云云。
「破壞法治」是一個近年香港官員很喜歡使用的字眼,有點類似中共的「強烈不滿、堅決反對」。雖然相關議題已有不少討論,但見到這些事件,又令筆者想再討論一下:甚麼是法治?
法治(Rule of law),是一個所有現代文明國家都重視的概念,甚至可以說是任何文明社會中其中一個必備的根基。甚麼是法治?法治的詳細內容有不少人提出過,其中一個最早的例子或者來自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Politics)』,指法律應該至高無上,並且由法律「統治」所有人民,而不是由當中的某個公民當統治者。在香港之前的中學通識科課程,也似乎有詳細談過法治(“Rule of law”)和以法而治(“Rule by law”)的差異,不過筆者通識課都沒專心聽過課,所以也不太記得中學課程的內容。
另外,香港法律學者、也是「佔中」發起人之一的戴耀廷教授亦對法治提出過自己的一套理論:他認為法治有四個層次,分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在當時2014年的社會運動當中,他有解釋過公民抗命雖然違法,但因為是為了達到公義所做的行為(即以法達義),所以仍不能算破壞法治。
不過,就筆者所看見不同關於法治的論述而言,雖然法治的詳細運作模式有很多討論空間,但以筆者拙見,其實法治的核心簡而言之就八個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他的都只是細節。所謂法治,就是不管你是皇帝老子還是路邊乞丐都用一模一樣的司法、執法模式對待。所以一堆人襲擊了一個懲教署職員,然後被正當拘捕、起訴,有沒有破壞過法治?沒有,而且根本和破壞法治精神扯不上邊。也公平的說,如果今天有一群人示威,在抗議活動中作出違法行為,然後政府或者執法者單純以公義為由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這或許才是破壞法治。對作出暴力行為的示威者作出拘捕起訴,這是破壞法治嗎?不是。但對暴力示威的民眾全力攻擊,對作出更暴力行為的警察視而不見甚至鼓勵,這才是確切破壞法治的行為。對襲擊懲教職員的黑社會全力抓捕,卻縱容懲教職員對在獄囚犯濫權、違法施暴,這才是在破壞法治。
理解這點,就可以明白一個結論:一般人根本沒有能力破壞法治。就算今天一個人犯下滔天大罪,但被拘捕起訴,在法庭上受到公正審判,他是在破壞社會和諧,但也沒有破壞到法治。能破壞「人人平等」原則的,就只有執法者和司法機關。香港法庭視普通法刑事罪行中「毫無一切合理疑點」的定罪原則,將示威者的一切疑點推到示威者身上,連在鬧市穿件黑色的T裇也可以是定罪證據,這才是破壞法治。論破壞香港法治的最大「功臣」,這幾年的香港法庭,當之無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