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近來對香港人情緒上「最難」的一星期,以香港民主派初選「47人案」判刑作結。初選發起人戴耀廷被判監十年,其他被告則被判處刑期五十個月至九十三月不等,最終刑期仍要視乎律政司會否就刑期提出覆核。案中部份被告由2021年三月初還押至今逾1300多日,扣除假期等換算已服刑約三年半,如果再獲獄中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有部份被告可於一個月後獲釋。
由於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元素,在《基本法》23條下,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會獲得以往俗稱「獄中行為良好」的額外三分之一減刑。雖然在解釋岑子杰的量刑時,法庭表明額外三分之一減刑決定權在懲教署,法庭並不會將此列入刑期考量(見行109),但法庭在不少被告的刑期解釋中都有另外註明,認為被告已經「深切明白自己過錯」、「改過自身」、「重犯機會低」,有關當局在評估減刑時仍作出考慮。(見行237、248、254、266、275、295、301、329、333)
另一值得關注是案中成為「金手指」,轉作污點證人的被告所獲得的減刑幅度。在呂世瑜案後,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訂明刑罰下限,而除非符合《國安法》第33條的三類情況,法庭才可考慮將(法庭範圍的)刑期減至跌出刑罰下限的量刑。戴耀廷被視為案中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參與者,故量刑下限為十年,而法庭則以十五年監禁為量刑基礎,因戴一早認罪,故扣減認罪三分之一刑期後判監十年。區諾軒和趙家賢同被法庭視為參與程度與戴相約,故量刑一樣以十五年為起點,但因兩人提供證據,故獲得百分之55及50的減刑,令兩人總刑期均跌出《國安法》訂明刑罰下限,但值得留意是,法庭形同將兩人認罪刑期扣減包含在額外減刑的考量之中。
對於一場政治審訊,刑期輕重已經不是重點。無論刑期長短,所敘述的故事就僅是「一些人因為追求民主,被威權收監」。對案件有情感者固然希望刑期越短越好,但法庭交出刑期後只意味著一個終結。過去一年香港能夠再得到國際新聞的聚焦,能夠凝聚離散和留下的兩個港人社群的時候,大多是同類「前朝」留下的案件,而這些案件亦正一宗宗審結。無論是因為案件而凝聚,抑或一些特定日子而共情,都只是回望過去,處理積累的負能量。之後香港人要如何再凝聚兩個地理上隔閡的香港,將會是一個逼切的問題。令人無力的並不是一個又一個政治犯被判刑,而是當一切落幕,一切如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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