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老師被小六生持樂樂球棒打傷,老師報警後,學生被帶入警局做筆錄、甚至移送少年法庭,引發高度關注。撇開此一個案師生之間的是非對錯,律師警示,當教師和父母失去懲戒權,未來警察恐將全面進入校園與家庭。
禁止體罰已是教育普遍共識,2019年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進一步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律師桂祥晟說明,此號解釋一出,除了非體罰型的懲處或懲戒,學生都有司法救濟之權利,無異宣告「教育場所全面司法化。」
過去,學生跟學校間是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對學校的處置並沒有提起司法救濟的權利。大法官開啟了第一個潘朵拉的盒子,從此教師遭濫訴時有所聞。為了不被告,老師輕則明哲保身,或與大環境妥協,放下專業、放縱應有的管理,對有問題的學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避而遠之,以上亂象都不是新聞。
大法官第784號解釋給了學生及家長更多權利,《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更是讓教師對學生沒有懲戒權、沒有檢查權,基層教師普遍心寒,校園安全網幾乎廢弛,受害的其實是校園裡,尚未有足夠能力判斷安危並自保的學生。去年12月新北國中割頸案就是慘痛的教訓。
新北國中生在校園遭割頸身亡,震驚社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再度修法,指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且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這一連串的法律環境演變,使教育場所的管理越來越倚賴司法力量。也突顯當局對於教育本質與校園管理失去核心理念,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修法永遠趕不上問題的發生。
行政院近日推動《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更引發家長團體與教育界反彈。家長團體認為,懲戒並非暴力,而是一種必要的教育工具。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蕭東原指出,「懲戒權」是家長履行教育責任的重要基石,其功能應與正向管教相輔相成,而非相互對立。
根據國教行動聯盟的調查,超過七成的家長反對刪除懲戒權。他們認為,與其直接剝奪懲戒權,應考慮增列條款,規定「不得使用身心暴力」,以避免家長失去教養的法律保障。同時,應為家長提供更多資源,如親職教育課程及有薪親職假,幫助父母以正向方式管教子女。
律師警告,若未來父母與教師都無權懲戒,警察與司法的全面介入恐成為必然結果,甚至加劇親子與師生間的矛盾。並指出若父母失去懲戒權,應同步檢討《民法》第185條中父母的連帶賠償責任。若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錯誤行為無法進行任何形式的警告或矯正,卻仍須為其行為負責,這無疑是對家庭責任的矛盾規範。
台中小六生棒打老師的事件,已揭示管教權缺失下的潛在危機,若法律剝奪家庭與學校的基本教育權限,是否意味著每一個孩子的失序行為都需透過法律介入來解決?老師告學生已引發討論和爭議,未來會不會出現家長與小孩互告,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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