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昨(2日)在柯文哲遭起訴後第三度接押庭裁定羈押,裁定理由中寫到,柯文哲曾有安排陳佩琪與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的打算,顯見有逃亡的可能性。
法官裁定中指出,柯文哲在偵查期間曾稱安排過妻子陳佩琪及子女出國,並稱有資力購買上億元房屋,可見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有逃亡可能性,同時檢察官於第二次抗告,提出柯文哲與陳智菡間的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以及仍能委由前副市長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以及曾下紙條「晶華ORANGE出國」,足見曾指示共犯許芷瑜出境,有勾串可能性。
裁定指出,4人均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有高度逃亡可能,且4人所涉罪數非少,如果都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很重,更增加逃亡的可能性。
北院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考量於本院前次裁定後,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出關於羈押必要性的事證,並衡量關於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被告4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諭知被告等人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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