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下旬,阿文(化名)與兩名友人陳男前往屏東縣琉球鄭某旅店入住。在入住時間前,經旅店同意使用設施。當天下午2點左右,阿文在旅店戲水池內跳水,不顧旅店規定不得跳水入池的規範。
阿文跳水後未立即起身,兩名友人陳男見狀,將其從水中撈起,隨後以背摔方式將阿文拋擲入水,連續兩次。這一行為導致阿文受到頸椎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的嚴重後果。
案發當時,現場輪值的救生員未及時制止這一危險行為。事後,兩名陳姓友人否認犯行,聲稱阿文跳水後就已失去意識,他們的行為與阿文的重傷害結果無因果關係。然而,法院通過勘驗案發監視器畫面,認定陳男兩人以背摔方式拋擲阿文入水的行為,與阿文頸椎遭受衝擊而受傷的結果具有常態關連性。
法院審理過程中,阿文作證稱,當時他與朋友在戲水池內玩遊戲,後來有人開始跳水,其他人就跟著一起跳。他第一次跳水沒事,但第二次跳水入池後就感覺意識薄弱,無法對陳男兩人抬起他的行為做出反應。
兩名陳男則供稱,當時大家一起在玩跳水,阿文跳水入池後身體浸在水裡,他們以為阿文在開玩笑,所以才將他抬起來以後背翻方式拋擲入水。
合議庭認為,案發時20歲的阿文因陳男兩人的過失行為導致重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終身仰賴他人照護。雖然兩名陳男有過失,但旅店負責人疏於注意觀察戲水池狀況,未及時制止危險行為,且阿文本人也未遵守旅店戲水規範,貿然跳水,這些因素都對事件的發生有一定影響。
法院最終判決兩名陳姓男子犯過失致重傷害罪,各處徒刑8月。法官指出,儘管阿文同意兩名陳男緩刑,但考慮到兩人在偵審過程中始終諉辭卸責,難以認定其有深切悔悟。此外,陳男兩人、旅店負責人與阿文之間還有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未解決,阿文所受損害並未獲得完全賠償。因此,法院認為有必要讓陳男兩人實際接受刑罰執行,不予宣告緩刑。
本案提醒公眾在進行水上活動時務必注意安全,遵守相關規定。同時,旅店等場所的管理者也應加強安全管理,及時制止危險行為,以防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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