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修正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正式宣告獵捕野生動物全面禁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此外,原住民族可基於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並增訂備查制,若未依法申報,除罰鍰外,不再涉及刑事責任。至於動保團體關切的山豬吊,仍未全面禁止。
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在去年4月11日完成初審,但涉及全面禁用獸鋏、保障原住民狩獵權利及除罪化相關條文,因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存有疑義,相關條文全數保留送黨團協商,朝野黨團在去年12月4日完成黨團協商,該修正案21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使用炸藥、毒物、電氣、麻醉物、架設網具、使用獵槍以外的其他種類槍械、使用陷阱、獸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若使用上述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三讀條文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的規定,且除現行核准制外,此次修法增列「備查」制及「檢附文件」的規定,同時全面禁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違者將被開罰,若屬保育類動物,最高罰10萬元。
由於前年3月新竹縣六福村動物園1隻東非狒狒脫逃事件,六福村未主動通報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政府買單,引發質疑。三讀條文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及自行積極圍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逸失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經費,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若未積極圍捕,最高可開罰15萬元。
至於動保團體關切的山豬吊,院會通過附帶決議,鑑於套索等獵具,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具有不可替代性,理應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與尊重,未來農業部依據第19條第1項第8款依法公告其他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的方法,應會商原民會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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